目前,经过多个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,该一系列案件已作出判决,情况如下:
01、关于独家广告代理权
时之尚与时尚杂志社关于独家广告代理权的系列仲裁案(时之尚及全资控股公司上海尚之广告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与时尚杂志社、《时尚先生》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、《时尚家居》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、《时尚健康》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、《时尚旅游》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五刊杂志社”))的裁决结果如下:
(一)、五刊杂志社自2022年7月30日起自主开展全部广告营销业务的行为及其于2022年6、7月彻底接管了广告代理业务的相关动作构成了与我司之间的《广告代理协议》的违约,并因该违约行为须向我司赔偿损失;
(二)、除了向五刊杂志社支付违法解除前剩余的广告代理费,我司因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无需支付或承担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。




02、关于“时尚”系列商标权利归属
时之尚与时尚杂志社关于“时尚”系列商标权利归属案。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,维持了一审原判,原告(时尚杂志社)企图要求确认“时尚”系列商标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,也没有事实依据,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,含“时尚”、“TRENDS”关键字的共计143枚商标依然归属于时之尚所有。



03、关于商标和版权许可协议终止
美国赫斯特传媒集团与时之尚和时尚杂志社之间关于“COSMOPOLITAN”及“ESQUIRE”商标和版权许可协议终止的仲裁案。
(一)、早在1997年和1999年时之尚就与美国《COSMOPOLITAN》、《ESUQIRE》杂志所有者美国赫斯特传媒集团分别签署了《商标和版权合作协议》,获得了“COSMOPOLITAN”和“ESQUIRE”商标及版权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,负责在中国大陆独家开展两品牌的合作(包括杂志版权合作)。授权有效期至2031年1月1日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,2023年11月22日,美国赫斯特传媒集团宣布正式终止“COSMOPOLITAN”、“ESQUIRE”在中国的授权。
(二)、荷兰仲裁院裁决时尚杂志社不受本案仲裁管辖,因时尚杂志社自认其并不是《许可协议》的当事一方,也没有签署许可协议,仅作为被分许可的一方。




(三) 、另外,时之尚早已于2023年2月14日、2023年4月7日分别向时尚杂志社、《时尚先生》杂志社发出《关于停止使用COSMOPOLITAN版权再授权的告知函》、《关于停止“ESQUIRE”商标和版权授权的告知函》,并分别明确要求自发函之日起时尚杂志社、《时尚先生》杂志社立即停止使用“COSMOPOLITAN”、“ESQUIRE”版权内容、商标等知识产权。



特此说明。



